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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及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  法律责任

作者:陈若兰

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及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

法律责任


作者:陈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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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和自行清算。本文中,笔者从公司自行清算的角度梳理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及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责任。

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解散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法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相较于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公司自行清算一般由公司股东启动和控制但是,公司自行清算同样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后,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解散

但是公司解散不是公司主体资格的消亡,公司解散后应进入公司清算程序,只有经过合法有效的清算程序后,方能实现公司主体资格的消亡。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存在被追责的风险,公司股东亦存在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因此,公司解散后,有必要按照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的完成清算,实现公司主体资格的合法消亡

笔者公司自行清算的程序及清算义务人的相应责任进行梳理。

一、公司自行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当然,基于司法自治原则,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清算,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清算组接管公司

公司解散后,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营业活动,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务。尽管此时的股东会(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构仍然存在,但它们的权力已受到限制,公司有关事务的处理移交至清算组

一般来讲,清算组接管的主要内容有:接管公司各类印章;接管公司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接管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公司应按照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债权债务清算;接管公司的资产,公司应按照清算组要求将资产进行分类登记;接管公司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等与职工有关的全部资料;接管公司各类合同、各类法律文件,进行分类统计接管公司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总之,清算组接管公司时,要进行全面接管,以方便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全面核查公司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职工债权情况、欠缴税费情况等。

3、清算组核查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实践中,有些公司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未在报纸上发布申报债权的公告;或者仅在报纸上发布申报债权的公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均是不符法律规定的。该条所规定的通知和公告,是针对已知和未知两种不同性质债权的两种不同的程序,不可相互替代。对于已知债权人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通知,而对于未知债权,则需用公告方式予以公告

在清算过程中,一方面,清算组通过债权人申报债权核查公司债务。另一方面,清算组通过核查公司的银行借款、应付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税费等确定公司债务。

4、清算组清查、收取公司资产

首先,清算组应核定公司的资产范围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机器设备;公司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公司对外投资享有的股权等。

其次,清算组在核定公司资产范围后,应当进行实物的清查和登记待公司资产清查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对公司未占有控制的资产依法收回,并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

5、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在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接管公司,对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包括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公司税费的申报等,均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

6、清算组制定、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的制定:清算组清查完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后,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具体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债务清偿方案职工债权清偿方案等。

清算方案的确认: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大会)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是对清算方案的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清算方案的实施:清算组根据清算方案,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对外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7、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处理

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8清算程序的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作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账册,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清算过程中形成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后,发布公司注销的公告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1、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范围界定

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的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而给债权人和股东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清算义务人不同于清算人。清算人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在我国被称为清算组,其义务在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二者不可混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此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董事和控股股东

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而不应包括股东。其理论依据在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更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由其作为清算义务人,符合公司治理规则。《民法总则》实施后,《公司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但是实践中,如果仅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那么将没有董事身份而实际直接负责经营公司的股东排除在外。因此目前宜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确定清算义务人,该问题由修改后的公司法解决。

2、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即根本没有履行清算义务;二是公司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清算不能。

第一种情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成立清算组,即根本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情形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这里,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贬损,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而不是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虽然公司财产发生贬损,但只要公司仍然可以进行清算,公司还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因财产贬损而使债权人无法受偿的,清算义务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公司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导致清算不能情形下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因依法予以支持。”这里规定的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导致了公司事实上无法进行清算,此时清算义务人就应当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公司财产灭失,但公司仍可以进行清算,债权人就不能依照该款的规定直接向清算义务人主张责任,而应当以前述第1款的规定主张权利。

3、“九民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适用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专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部分,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因为在实践中出现“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并在获得人民法院无法进行清算判决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公司股东连带清偿公司债务。因此,为避免不适当地扩大股东的清算责任,最高院决定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司法裁判进行指导。根据该会议纪要,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准确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要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能够履行清算义务而不履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能够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或者证明未能履行清算义务是由于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的股东故意拖延、拒绝清算行为等客观原因所导致,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会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均不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二是要满足因果关系要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导致了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灭失,最终造成无法清算的后果,这其中包含了因果关系要件。不能因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就直接判令其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文件灭失与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也不应承担责任。

三是要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债权人对清算财产分配的利益可以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是享有的基础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论公司是正常经营,还是转入到清算阶段,其债权获得清偿权利均失去了司法强制救济的机会,包括清算义务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在公司债权人对公司享有有效债权的前提下,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以上为笔者对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及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梳理,如您有任何意见、建议或需求,欢迎沟通!


笔者简介:

陈若兰,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公司非诉讼业务和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公司非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与出资、治理、重整清算、解散清算。民商事诉讼仲裁业务主要涉及公司间纠纷、合同纠纷、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纠纷等

代表性破产、清算业务有: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临夏州宏涛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永靖县宇翔冶炼有限公司等合并破产清算案甘肃新连海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兰州大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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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杰隆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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