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隆星空|从典型案例看股东对公司债权能否转化为出资引言 公司成立及运行过程中的出资可分为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两种。认缴出资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出资的金额、方式及期限等事项达成合意,并以形成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方式固定。实缴出资则是指对认缴出资的实际履行,即股东根据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拟出资财产所对应的财产权利转移至公司名下。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文件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部分公司(例如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外,我国公司普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成立时,股东常为仅认缴出资,未实缴出资或实缴部分出资,当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时,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以借款的形式向公司注入资金或直接代公司偿还对外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因此,当公司债权人在诉讼中主张股东瑕疵出资而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瑕疵出资股东往往以上述规范为依据,主张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销欠缴出资,最终产生其出资义务已经履行的法律效果。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颇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能否转化为实缴出资?对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26日发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十八条有所规定。但该规范仅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地方司法文件,对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审判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本文旨在从部分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出发,就股东对公司债权能否转出为出资进行探析。
案例一 本案例裁判要旨为: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当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方式为货币时,股东拟将债权作为出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增资。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股东主张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直接抵销其实缴出资义务构成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案例二 本案例裁判要旨为:股东实缴出资的方式应当与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的规定一致,改变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规定的出资方式需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案例三 本案例裁判要旨为:股东不得以对公司的投资净额超过认缴出资为由主张其实缴出资义务消灭,如公司同意以债权抵顶股东出资,应按照法定程序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案例四 本案例裁判要旨为:在股东对公司享有真实债权的情形下,公司作出同意股东以对公司债权作为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若该行为发生于公司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一年之前,不属于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述案例所体现出来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需满足如下条件: 1. 股东对公司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且达到与实缴出资同等的效果 股东实缴出资后,其所出资的货币或其他财产将转化为公司资本,股东是否实缴出资直接影响公司能否正常经营以及对外偿债能力。因此,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的前提条件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且达到与实缴出资同等的效果。例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股东的借款,相关款项由股东支付到公司账户,实际达到了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的效果。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提供债权产生的基础交易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此项条件。 2. 股东与公司就出资义务与公司债务抵销事宜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股东对公司基于借款等事实形成的债权属于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股东与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关于意定抵销的规定就债务抵销事宜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同时,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就抵销事宜作出同意的股东会决议。 3. 需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股东认缴出资后不仅对公司负有实缴出资义务,对其他已经实缴出资的股东亦负有按照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实缴出资的合同义务。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实质上变更了与其他股东在出资协议中关于实缴出资的约定,因此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4. 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 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股东主张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直接抵销其实缴出资义务构成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欠缴债务人的出资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破产程序中股东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受到限制。 5. 抵销行为不存在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 若股东的抵销行为存在欺诈、胁迫、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相关当事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抵销行为可撤销或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的,该股东或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之规定以该债权抵销相应的瑕疵出资。但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2)公司债权人已经提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诉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得知,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实缴出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取决于是否满足股东对公司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且达到与实缴出资同等的效果、股东与公司就出资义务与公司债务抵销事宜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抵销行为不存在导致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等条件。在上述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股东相应的实缴出资义务已经消灭,即使公司债权人对此表示异议并提起诉讼,也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作者简介: 纪光伟律师,男,汉族,暨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自2019年9月加入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6201202010266107。曾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擅长办理公司类法律业务以及民商事诉讼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素养及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邮储银行甘肃省分行2019年13户不良资产债权尽调、酒泉钢铁(集团)2021年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专项法律服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以及多起公司类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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